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登记
发布日期: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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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 3.《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2016〕12号) 【对象范围】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拟生育第三个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办理方式】 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为其出具《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并盖章。 【办理地点】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 【办理时限】即时 【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或本市合法住房租赁合同)、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外省市再生育政策的相关凭证